RoHS是“限制(使用某些)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的缩写,初的缩写RoHS用于EC指令2002/95 / EC,为了更加清晰起见,重大变化导致2011年6月8日的2011/65 / EU指令修订了欧盟条款(EU RoHS),对于中国的交付,GB / T中有类似的要求26572-2011“电气和电子产品中某些限用物质的浓度限值要求”(中国RoHS)。
这两个系统的目标是通过避免六种物质 - 重金属和溴化阻燃剂/增塑剂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差异源于产品的日期和标签。
中国ROHS
中国ROHS于2006年2月28 日颁布,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为配合《管理办法》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相继发布,《实施规则》对认证标准、技术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ROHS 2.0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又被称为中国ROHS 2.0,但其实质还是中国ROHS。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别于2006年2月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2006年2月,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9号令),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管控。但随着产业的发展,39号令逐渐突显出其局限性,因此制定了新的《办法》。并从2016年7月1日,即新《办法》实施日起,39号令即废止。
新发布的中国ROHS《办法》与39号令的区别
一、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二、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三、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四、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中国ROHS执行标准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SJ/T 11364-201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中国ROHS 测试项目和限值规定
测试项目限值
(1)铅(Pb) 0.1%
(2)镉(Cd) 0.01%
(3)汞(Hg) 0.1%
(4)六价铬Cr(VI) 0.1%
(5)多溴联苯(PBBs) 0.1%
(6)多溴二苯醚(PBDEs) 0.1%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相同点
1. 中国ROHS与欧盟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中国ROHS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中国ROHS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 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中国ROHS的约束。欧盟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有强制约束力。并且欧盟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须按照欧盟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2.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4.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
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
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ROHS和欧盟ROHS的区别
1、管控地点不同:针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只需要做中国ROHS,而欧盟ROHS则对欧盟内销售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管控。
2、管控方式不同:中国ROHS是先把可以监控的电子信息产品都一一列举出来,编制成目录以便管理、监督、控制,如果你的产品在此目录中,那就一定都要做中国ROHS认证;欧盟ROHS则先把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纳入监管范围内,再对某些在现阶段无法按ROHS要求执行的产品进行豁免。
3、管控对象范围不同:中国ROHS的管控对象是电子信息产品;欧盟ROHS则管控交流电1500V、直流电1000V以下除军事及太空用涵盖10类的电子电气产品。两者对应的产品不一定重合。
4、受限物质有所区别:欧盟ROHS认证的受限物质由现已增至10项:铅、汞、镉、六价铬、溴联苯、多溴联苯醚、邻苯二甲酸二己(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中国ROHS认证中限制的有害物质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5、标注要求不一样:欧盟ROHS没有标注要求;中国ROHS需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标注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标注包装材料的名称。
目前来说,中国ROHS和欧盟RoHS限制的有毒有害物质相同,限值要求也相同。特别说明:中国ROHS目前是没有豁免的。